榆政财罚字〔2021〕2号
当事人1:榆林市高新区金榜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桃李路1号
当事人2:榆林市高新区永恒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草海则村
一、违法情况
2021年9月10日,收到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榆林市中小学后勤管理与学生资助中心采购榆林市市直学校学生作业本项目中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况报告》(榆政采字﹝2021﹞5号)。报告中称“2021年8月31日榆林市中小学后勤管理与学生资助中心采购榆林市市直学校学生作业本项目中,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榆林市高新区金榜印刷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与榆林市高新区永恒印刷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完全相同,评审专家组以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废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属实,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对相关当事人榆林市高新区金榜印刷有限公司、榆林市高新区永恒印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榆林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采购金额298.83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4941.5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榆林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